2010年6月11日,湖南华天大酒店股份有限公司(000428)董事会发布公告,称与湘潭市政府签订协议,以1元人民币价格“收购”湘潭金太阳股份有限公司持有的湘潭国际金融大厦全部股权,涉及七千公众股东数亿财产。这一消息立即成为我国证劵市场的爆炸性新闻!湘潭国际金融大厦逾千公众投资者闻讯十分震惊和愤怒,积极参与公司的维权反腐,并实名检控原湘潭市长余爱国等3厅官严重违纪违法和渎职侵权。
事件追溯到上世纪九十年代初,作为湖南省“股份制改革试点城市”的湘潭市,近七千老百姓拿出自己的血汗钱创立“湘潭中苑房地产综合开发股份有限公司”,(后更名“湘潭金太阳股份有限公司”简称“金太阳公司”)。招股集资项目为湘潭国际金融大厦,建设用地31.5亩,原始投资额1.35亿元。
19年过去了,处于该城市黄金地段的湘潭国际金融大厦,土地、房产价值呈几何级数快速增长,资产规模已上数亿,负债率仅19%以下。投资大厦的公众股东们,多已成为白发老人,至今生活并不富裕,他们期待着当年《招股说明书》承诺的开发湘潭“标志性建筑” 和股票上市将带来的丰厚回报。
然而,他们万万没有想到,从自己投资湘潭国际金融大厦那天起,就陷入一场渎职侵权的噩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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恶意侵权涉10多行政部门违法
1992年12月,中国银行湘潭分行“内部人”与亲戚串通注册香港“雄基有限公司”,与在湘潭虚假注册的“中苑公司”申报“中外合资”的“湘潭中雄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后更名为“湘潭国际金融大厦有限公司”,简称“国金公司”)。直到1996年,国金公司才虚设了一个外汇空头账户。1993年2月20日,湘潭市国资办超越职权出具一份文件,为国金公司等“投资”金太阳公司44%的股权作假证,使中行湘潭分行长期窃取金太阳公司实际控制人地位,利用掌握贷款权和管理权操纵湘潭国际金融大厦项目的资金。
1995年7月湘潭国际金融大厦工程封顶后,中行湘潭分行利用实际控制人便利,绕开金太阳公司股东大会的法定程序,打通了所有关节,获得省金融办、证监会、湘潭市外经委、招商局等部门的“抽屉文件”和省、市工商局的“变通”,对金太阳公司的企业名称、注册资本、经营范围等进行违法“变更”,并将金太阳公司湘潭国际金融大厦贷款合约私下改签为国金公司、中苑公司,使国金公司从金太阳公司的“股东”变身为湘潭国际金融大厦的“权属主体”,而金太阳公司反倒成为仅占国金公司和湘潭国际金融大厦35%股份的“股东”。
2002年6月28日,中行湘潭分行与国金公司虚签一份《房屋买卖合同》,湘潭国际金融大厦四分之一的“产权”落到中行湘潭分行名下。
2000年11月23日,湘潭市应中行湘潭分行请求,召开“湘潭国际金融大厦现场办公会议”并下发《会议纪要》,要求湘潭市建设局、规划局、城建局、国土局、房产局等部门“特事特办”,将湘潭国际金融大厦权属文件的户主由金太阳公司“变更”为国金公司和中行湘潭分行。为湘潭国际金融大厦产权关系在七千公众股东与中行湘潭分行之间发生根本性颠倒起了决定性作用。
权力跋扈:
“1元钱”强制剥夺七千民众亿万财产
2007年8月以来,金太阳公司持股10%以上的公众股东根据新修改的《公司法》规定召开临时股东大会,就公司改组、维权和发展形成合法有效的决议。在新一届董事会领导下,金太阳公司和广大公众股东积极推进维权诉讼,坚持以理性表达和法制程序捍卫股东权利,开我国资本市场中小投资者成功改组与维权的先河,直接危及湘潭国际金融大厦侵权***黑幕。
原湘潭市市长余爱国、副市长周放良和省政府副秘书长刘明欣等利用职务便利,超越法定职权,以“处置湘潭国际金融大厦历史遗留问题”为借口,按照中行湘潭分行抛出的侵权方案,搞出多个《会议纪要》,支持由华天酒店“收购”湘潭国际金融大厦,“清退”金太阳公司公众股东。为此,湘潭市政府成立“湘潭市国际金融大厦有限公司改制工作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简称“改制办”),并将中行湘潭分行、国金公司纳入“领导小组”主要成员,成为“改制办”的实际控制人和地方行政权力的保护对象;更使金太阳公司七千公众股东的维权诉讼,由一起普通的民事经济纠纷,被“政治化”为“官民博弈”。
最荒唐的渎职侵权事件发生在2009年,广大民众称其为“野蛮的剥夺”。这年3月,原湘潭市长余爱国授权副市长周放良代表市政府与华天酒店签订“协议”,将金太阳公司持有湘潭国际金融大厦100%股权以人民币1元的价格“转让”给华天酒店。
2009年6月22日起,湘潭市“改制办”以中苑公司名义连续在《湖南日报》《湘潭日报》等媒体发布《公告》,称金太阳公司、湘潭国际金融大厦“因严重资不抵债,将依法清算”,“为了金太阳公司社会股东避免更大经济损失”,决定“以每股1元的价格”“兑付”金太阳公司社会公众股东股本金。
期间,华天酒店多次发布公告称:由于湘潭国际金融大厦“极具发展潜力”,仅承债收购湘潭国际金融大厦四分之三资产“这一笔交易”,华天酒店“预期收益2400万元”,使其“当年每股收益可增加0.07元。”以“成本法”评估,增值人民币7288.82 万元,增值率898.18%。并以3300万元收购资金“因收购时间约300天”为由扣收144万元的资金利息。
“处置湘潭国际金融大厦历史遗留问题”自相矛盾的信息披露,给七千社会公众股东、广大市民、社会经济秩序造成严重的信息混乱和负面影响,引起民怨沸腾。
危害司法:
从操纵基层法院到干预最高法院“无所不能”
在金太阳公司维权诉讼不断取得胜利的情势下,幕后权力之手全面介入司法审判,民众表达利益诉求的司法程序被行政滥权玩于股掌。
发生一系列枉法裁判的源头是,湘潭市“改制办”针对长沙开福区法院就金太阳公司提诉作出支持原告的民事判决,以该案被告之一“中苑公司”名义上诉至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并派湘潭市政府副秘书长王远杰等到长沙中法院召开“协调会”,要求其延缓长沙开福区法院民事判决的二审程序,先交由湘乡市人民法院另行违法立案和枉法判决,再由长沙市中法院依据湘乡法院“生效判决”撤销长沙开福区法院一审判决。
之后,湘潭市“改制办”拿着湘乡法院、长沙市中法院两个“生效裁判”,要求湖南省高法院驳回金太阳公司侵权纠纷案的起诉。但湖南省高法院则通过“允许”湘潭市“改制办”以金太阳公司名义提出“撤诉申请”的程序来处理。
最令民众失望的是,金太阳公司不服省高法院“允许撤诉”的民事裁定向最高人民法院申请再审,最高法院于2010年5月17日发出受理通知。湘潭市“改制办”携政府公函到最高法院,请求最高法院允许其以金太阳公司名义“撤回再审申请”。最高法院依其要求于2010年6月28日作出民事裁定:准许“原告”撤回再审申请。金太阳公司及全体公众股东的司法救济程序被强制终结。
2010年2月起,不屈不挠的金太阳公司及其社会公众股东们,针对湘潭国际金融大厦侵权纠纷的枉法民事裁判、以及背后的一系列行政违法行为,提起多起民事申诉、行政诉讼。但是,处处都遭遇行政滥权的阻力,立案、审理十分艰难,司法不公不断发生。以致越来越多的社会公众股东强烈要求公司新一届董事会允许他们赴京上访控告,为数千皓首老人19年前用自己的血汗钱投资获得的“幸福财富”讨回公道。